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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婦女權益保障 助力社會和諧穩(wěn)定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全民法治意識的增強,婦女權益保護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審判機關積極發(fā)揮職能作用,公正高效審理涉婦女權益案件,為構建平等、和諧的家庭關系和社會環(huán)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法治日報》記者選取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fā)布的維護婦女權益民事典型案例,通過以案說法,為婦女撐起一片法治的晴空。
漫畫/高岳
起訴離婚遭遇威脅
電子保護官可預警
顧某某(女)與顧某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09年3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兩子。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顧某長期限制并干涉顧某某社交活動,經常對其進行辱罵甚至毆打,導致夫妻感情破裂。2016年4月,雙方曾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后經父母勸說復婚。然而,復婚后的生活并未改善,雙方經常吵架,仍然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因此,顧某某在2023年9月18日向阜平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為保障人身安全,顧某某在訴訟期間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院認為,顧某某提起離婚訴訟后,仍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其申請符合反家庭暴力法關于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因此決定支持其申請,在其住所安裝電子保護官。然而,顧某在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后,無視禁止仍前往顧某某住所,觸發(fā)電子保護官預警。承辦庭室收到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執(zhí)行指揮中心的預警通知后,將顧某傳到法庭并對其進行訓誡,告知其根據情節(jié)可采取罰款、拘留措施,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承辦法官表示,“人身安全保護令+電子保護官”模式是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重要措施和有力武器,避免了法院發(fā)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之后,施暴者無視法律文書繼續(xù)對受害者進行威脅和傷害的情形。河北高院在反家暴領域的這一創(chuàng)新之舉,為反家暴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為守護婦女的安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出嫁女承包地被收
村委會違規(guī)應退賠
1999年,王某某分得一塊家庭承包土地,承包期限為30年。2008年,王某某居住村進行土地調整,王某某的承包地被確認為1.25畝。2011年,王某某結婚并將戶口遷至丈夫家所在的外縣某村,但未在新居住地獲得承包地。2016年,王某某的原居住地村委會將其1.25畝承包地收回,并作為家庭承包地分配給了另一戶村民。王某某因與村委會協商未果,遂訴至遵化市人民法院,請求歸還承包地。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村委會嚴重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規(guī),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王某某在2011年出嫁至外縣并未獲得新的承包地,村委會在2016年收回其承包地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和承包合同的約定,因此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法院判決某村委會賠償王某某相應經濟損失。
承辦法官表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婦女最為關切的經濟權益,關系到她們的生活質量和家庭地位。但在實際生活中出嫁和離婚的婦女往往被視為“外姓人”,在土地分配中被邊緣化。她們在承包期內的土地可能被強行收回,重新發(fā)包給他戶,或者在土地征收時得不到應有的補償。為確保婦女的土地權益得到實質性的恢復和保障,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糾紛時,應當準確適用法律相關規(guī)定;另一方面,需要增強農村婦女自身的法律意識,使她們能夠認識到自己的權利,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哺乳期內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擔責賠償
2020年6月,馮某某入職某技術公司并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書》。2021年7月22日,雙方基于工作需要,再次簽訂了期限為一年的《勞動合同書》,有效期至2022年7月21日。
馮某某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7日休產假,并享有至2022年11月8日的哺乳期權益。2022年4月,公司通過微信向馮某某發(fā)送《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和《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但馮某某并未簽署這兩份文件。此后,雙方就勞動合同的解除進行了多次協商,均未能達成一致。馮某某認為,公司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遂訴至唐山市曹妃甸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公司賠償損失。
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懷孕、產假、哺乳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女性勞動者在“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屆滿,合同應順延至哺乳期結束,故原、被告雙方勞動合同應于2022年11月8日終止。此外,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基于合法理由并遵循法定程序,本案中,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馮某某存在法定解除條件,且在未得到馮某某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面通過微信形式發(fā)送解除合同的文件,程序上存在瑕疵。據此,法院判決該公司賠償原告馮某某經濟補償金、生活費共計16167.75元。
承辦法官表示,女性勞動者在生育哺乳期間的勞動權益容易受到忽視甚至侵犯。本案判決為女性勞動者提供了更為人性化的保護,確保她們在特殊時期不會因為生育而失去工作或面臨不公平待遇。
妻子患病長期住院
丈夫應擔扶養(yǎng)義務
趙某某(女)與楊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登記結婚。2020年1月,趙某某懷孕。同年5月17日,趙某某因急性闌尾炎住院治療,其間不幸流產。出院后趙某某持續(xù)腹痛,后被診斷為乙狀結腸癌,治療費用高達5萬余元。
在趙某某生病期間,楊某某未盡夫妻間的照顧扶助義務,將趙某某丟在醫(yī)院對其不聞不問,且未承擔醫(yī)療費用。趙某某因此將楊某某訴至新河縣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擔醫(yī)療費用及生活費。
法院認為,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有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需要扶養(yǎng)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yǎng)費的權利。原被告系夫妻關系,本應相互關心,彼此扶助?,F原告自身無固定收入,且身患嚴重疾病,需要人照顧,被告既不盡夫妻之間的照顧扶助義務,對原告醫(yī)保報銷之外的醫(yī)療費也不予承擔,違反法律規(guī)定。綜合考慮原告病情、被告不盡夫妻扶助義務的過錯程度、被告無固定收入情況以及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原則,判決被告支付原告治療費以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費800元。
承辦法官表示,夫妻之間具有相互扶養(yǎng)的法律義務,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盡到相互照顧、扶助的責任,這也體現了法律對于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堅定立場,更是對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宣揚。
感情破裂訴訟離婚
婚內財產如實申報
李某(男)與張某(女)于2009年結婚,婚后財產涉及不動產、車輛以及數十個銀行賬號、保險等。后雙方感情破裂,張某向涿州市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要求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法院認為,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規(guī)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紤]到夫妻雙方在財產調查、取證方面存在難題,為了節(jié)約訴訟成本,法院向雙方發(fā)出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和《離婚案件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要求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如實向法院申報夫妻共同財產,對逾期申報、不如實申報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雙方當事人最終在法院的悉心調解下,和平解除了婚姻關系。
法官庭后表示,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首次將離婚訴訟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申報義務明確為法定義務,有助于確保婦女在離婚后能夠獲得應有的財產份額,是對婦女權益保護的一次重要完善。夫妻共同財產申報制度的實施不僅提高了司法效率,節(jié)約了訴訟成本,還促進了社會的誠信建設。
法規(guī)集市
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
●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需要扶養(yǎng)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yǎng)費的權利。
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規(guī)定
●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農村土地承包法相關規(guī)定
● 第三十一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婦女權益保障法相關規(guī)定
● 第六十七條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編輯:王慧文